固廢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初審: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可拘留
2019-07-05來源:澎湃新聞
國家擬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擅自轉移工業廢物可拘留。
6月25日,受國務院委托,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針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個人隨意傾倒可罰兩百以下
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13年、2015年、2016年又分別對特定條款進行了修正。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草案健全了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度。草案第三十八條明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分類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具體包括,一是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二是規范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
三是加強生活垃圾處置企業管理,要求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四是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要求產生、收集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化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五是規定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后公布。
六是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將“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為“城鄉生活垃圾”,建立覆蓋農村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在處罰上,草案亦作出了相關明確,比如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草案規定可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可被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轉移工業危險廢物可拘留,增加按日連續處罰規定
修訂草案還要求完善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明確要求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循環利用,保障消納處置安全。
草案第19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在法律責任上,草案要求落實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比如,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增加了拘留的處罰措施。同時,《草案》刪除了危險廢物排污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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